首页 › 房屋征收评估常见问题解答
Q:房屋征收评估是做什么的?
A:房屋征收评估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,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、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专业测算,为征收补偿提供合法、客观的价格依据,是确定补偿标准的重要环节。
Q: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什么标准?
A: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,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,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。
Q:评估价就是我最后能拿到的全部补偿吗?
A:不是。评估价是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依据,最终补偿通常还包括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、停产停业损失、征收奖励和相关补助等。
Q:征收评估和二手房买卖评估一样吗?
A:不一样。征收评估时点固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,评估范围包含房屋主体、装修、附属物等;二手房评估多用于交易、抵押,评估目的、时点和内容均不相同。
Q:征收评估机构由谁来选?
A:按照规定,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;协商不成的,可以通过多数决定、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。
Q:评估机构上门评估时,必须入户查勘吗?
A:是的。估价人员必须入户实地查勘,记录房屋现状、拍摄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。未入户查勘形成的评估报告,程序不合法,不能作为合法补偿依据。
Q:一份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A:评估报告必须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,并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,同时完整载明评估对象、评估时点、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内容。
Q:做房屋征收评估,需要被征收人出钱吗?
A:不需要。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,被征收人无需支付任何评估相关费用。
Q:征收评估是按什么时候的房价来算的?
A:法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,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保持一致。
Q:哪些因素会影响我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?
A:主要包括房屋区位、用途、建筑面积、建筑结构、新旧程度、楼层、朝向、土地性质,以及室内装修、围墙、地坪、附属设施等。
Q:阁楼、阳台、公摊面积算不算评估面积?
A:合法登记的面积均计入评估范围。未登记的部分,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结果,结合实际测量情况予以核定。
Q:同一栋楼、同样户型,评估价格不一样正常吗?
A:正常。房屋装修情况、建成年代、楼层朝向、维护状况等存在差异,都会导致评估价格出现合理区别。
Q:没有房产证的房子,征收时能评估补偿吗?
A: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,可以依法评估并给予补偿;认定为违法建筑的,不予补偿。
Q:商铺、厂房征收评估和住宅有区别吗?
A:有明显区别。经营性房屋按实际用途评估,可采用市场法、收益法等方式测算,价值一般高于住宅,还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评估。
Q:房屋被征收导致停产停业,损失怎么算?
A: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、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,也可按照当地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。
Q:家里住宅改成商铺经营,征收按什么标准补偿?
A: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、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,在住宅价值基础上,结合经营年限、纳税情况等,另行给予合理的经营性补偿。
Q:厂房里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怎么评估?
A:可移动设备按搬迁、安装、调试等费用计算;不可移动设备,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残余价值进行评估补偿。
Q:对评估结果不满意,我该怎么办?
A:收到评估报告 10 日内,可以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;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;仍有争议的,可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Q:评估时漏算了装修、少算了面积怎么办?
A:及时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,要求补测、补评并更正评估报告,复核无误后出具正式的更正结果。
Q:我不签收评估报告,是不是就不算数?
A:不是。仅拒绝签收而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,会被视为认可评估结果,丧失异议权利。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据。
Q:签字确认现场查勘记录,就代表同意补偿了吗?
A:不是。查勘记录只是对房屋现状的确认,不代表认可评估价格,也不等于同意征收补偿方案。
Q: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,需要评估吗?
A:需要。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评估价值,双方结算差价,多退少补。
Q:征收奖励、过渡安置费是评估机构算出来的吗?
A:不是。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、征收奖励等,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执行,评估机构只负责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。